讲述人: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主任 刘彪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翔 梁原 通讯员 张灵露 整理 缓刑虽然是没有“围墙”的刑罚,但有“红线”的约束。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期间竟重操旧业再次诈骗,本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,新罪判决却漏算关键刑期……检察机关火眼金睛揪出漏洞,扶正司法天平,最终,这名“钻空子”的罪犯付出应有代价。请听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主任刘彪说—— 2024年5月,我收到一份“特殊”的任务——参加对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。作为巡回检察组副组长,关键是要在看似平静的社区矫正监管数据流中,摸排出潜藏的异常与失序。 工欲善其事,必先利其器。巡回检察前期,我便将目光投向“大数据”赋能。海量的原始数据——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处罚及再犯罪记录、行踪轨迹、通信动态、日常监管台账汇聚在一起,通过检察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碰撞,其中竟有一处异常,我的视线瞬间锁定在一个名字上:王某某,他在社区矫正期间实施了新的犯罪,并且还有被行政处罚的记录。 5月7日进入现场,我第一时间调阅了王某某的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,发现这名缓刑考验期内的矫正对象,竟在监管之下,屡次违规,多次因未刷脸签到、定位关机被警告,还因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。更令人震惊的是,在解除矫正的当日,马上又被公安刑事拘留,堪称“无缝衔接”。这绝非偶然。职业敏感性告诉我,这背后很可能隐藏着监管的疏漏。 我立即前往该县检察院、法院调取了与王某某相关的所有卷宗材料。 真相令人咋舌:原来王某某因诈骗罪获刑6月、缓刑1年,在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。在缓刑考验期内,王某某竟重操旧业,诈骗严某等被害人共计31.6万元,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。 翻阅新罪判决书,一个疑点出现在我面前:判决书详列了王某某的前科——明确载明其因诈骗罪被判缓刑。 更关键的是,新罪实施时间点,完全落在缓刑考验期内,为何判决却没有考虑这一点,未依法撤销缓刑,对新旧罪实行数罪并罚?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同种重罪,叠加多次违规记录,其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昭然若揭,无论法理还是情理,撤销缓刑、数罪并罚都是必然归宿。这份判决,存在法律适用错误。 疑问必须落地有声。为了进一步查明事情真相,2024年5月17日,经报请领导,我与同事赶赴监狱对王某某开展调查问话。铁窗之内,王某某对缓刑期内再次诈骗、多次违反监管规定的事实供认不讳。 我们随即找到该案承办法官,当那份存有疏漏的判决书摊开,点明其中缺失的法律评价时,法官瞬间愕然:“这……的确是我的重大疏忽。如此明显的错误竟未察觉……太感谢你们了。这错误必须纠正,绝不能留隐患。”法官的坦诚,印证了我们的判断。 调查完毕,事实清晰,证据确凿。我迅速形成翔实的调查报告,明确指出原判决遗漏撤销缓刑及数罪并罚的错误,并将此监督线索正式移送该县检察院。 2025年2月25日,该县检察院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,督促县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。5月14日,经再审,原判决错误得以纠正:王某某的缓刑被依法撤销,前罪余刑与后罪并罚,刑期由7年改判为7年2个月。正义的天平,在监督推动下回归精准。 尘埃落定后,我接到了那位承办法官的电话,听筒那端,是诚挚的感谢与反思。我回复他:“法律尊严不容瑕疵,刑罚执行必须精准。我们将握紧监督之剑,全力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。” 社区矫正,这道连接高墙内外的特殊桥梁,其稳固关乎刑罚执行的权威与社会治理的根基。每一次数据的异常波动,每一条脱管的轨迹,都可能预示着失控的风险。 作为一名检察官,我们需要以监督为刃,不放过任何一处松动的铆钉,不容忍任何一次程序的失守。唯有监督到位,纠偏及时,才能让社区矫正真正成为改造新生之路,而非脱管失控之途,让每一份判决的威严,都在执行的末梢神经得到最坚实的回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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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